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生產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事項名稱
食品生產許可新辦。
二、受理范圍
1、本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適用于食品生產單位(含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2、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
?。?)擬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以及按權限劃分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的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生產單位;
?。?)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
?。?)申請人在1年內無因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情形;
?。?)申請人在3年內無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形;
?。?)申請人在5年內無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需負直接責任的情形。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3、《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
4、《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四、審批條件
1、審批予以批準的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本標準“六、申請材料”的要求;
?。?)經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
?。?)現場核查結果為符合現場核查要求。
2、本行政許可審批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以批準。
五、申請材料
?。ㄒ唬┥暾埐牧咸峤环绞?br /> 申請人應同時提交網上申請及紙質申請材料。紙質申請材料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網上申請信息與紙質申請材料應一致。
?。ǘ┘堎|申請材料的形式標準
1、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清晰,統一用A4紙填寫、打印或復印,有涂改的,在涂改處簽字并按手印。
2、復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對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字樣。
3、所有材料均須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自然人)或蓋公章(申請人為單位);如未取得公章,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無法人資格的單位則由負責人簽名。
4、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辦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由負責人辦理。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確實不能前來辦理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并提供委托方的資質證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5、申辦分支機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須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ㄈ┬杼峤坏募堎|申請材料目錄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1份(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還需提供電子版);
2、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及從事食品生產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受到從業禁止的聲明(見“表格下載”欄目);
5、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圖紙需標明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標注各生產功能場所及輔助場所名稱)、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6、所生產產品執行的標準清單(其中執行企業標準的,還需提供企業標準復印件);
7、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8、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9、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還需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產工藝、執行的相關標準、產品信息、質量控制等相關材料;
10、申請食品添加劑的,還須再提交生產企業自檢或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全項目檢驗的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合格報告;
11、申請復配添加劑的,還須提供《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規定的材料:
?。?)產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計算材料(含電子版);
?。?)產品中有害物質、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質、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種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權計算的需提供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
?。?)參與復配的各組分在生產過程中不發生化學反應,不產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聲明材料。
12、申辦分支機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須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該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凡提交申報材料時,不是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本人前來辦理的,須提供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
(四)有關表格或文件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填寫式樣
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填寫式樣
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填寫式樣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審查記錄表及審查細則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
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
無從業禁止聲明
生產條件有無變化的情況說明
六、辦理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送達時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3、以上時限不包括申請人補正材料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