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教程》(紙制品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主持編寫,對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產許可環節應注意的事項進行了詳細分析。
一、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于辦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補領、其他)的申請人。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總局令2014第156號)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3、《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粵府令第237號)
4、《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7〕34號);
5、《質檢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試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國質檢監〔2017〕317號);
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公布實行生產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181號公告)。
三、審批條件 申請人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法人營業執照;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四、申請材料 本行政許可事項全部實行網上辦理,申請材料的均為電子材料。電子申請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單個文件大小不能超過4M;文件應原件彩色掃描,內容清晰、完整,以單個文件命名,文件名稱應與申請材料名稱一致,材料加蓋的公章須與申請人名稱一致,并按照附件順序上傳至網上辦事大廳業務系統。
申請人應在接受實地核查或證后監督檢查時提供需要核對材料的原件。
1、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其他)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在線填報后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
2、營業執照
3、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意見等材料 (僅餐具洗滌劑申請人需提交)
4、生產許可證(辦理生產許可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其他事項的須提交)
5、承諾書
2、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在線填報后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
2、營業執照
3、生產許可證
4、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材料。
3、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補領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在線填報后下載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
2、營業執照
3、公開發行的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掃描件(聲明中應當明確補辦原因、六十日異議期限、異議受理電話等內容)
4、申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的,需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單》(下載填寫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
2、營業執照
3、生產許可證
5、申請人在行政許可申請被受理后,至作出行政許可前,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書》(下載填寫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傳)
2、《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6.補充說明:
1、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提出延續申請。
2、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需提供隸屬關系證明材料,材料須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五、辦理時限 自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辦理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其他)的,以及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壓力鍋生產許可證延續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壓力鍋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其他)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辦理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補領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對同一類產品,同時辦理兩個以上申請,如同時辦理延續和許可范圍變更的,或同時辦理許可范圍變更和名稱變更等,可合并辦理,辦理時限按其中較長者計算。
六、辦理流程 1、申請
1、辦理生產許可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補領、其它事項的,須先在網上辦理證書初始化。
2、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辦理本行政許可的申請,申請材料應符合“四、申請材料”的要求。
3、申請人登錄網上辦事大廳的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進行網上申報,在線填寫申請表單,上傳規定格式的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
4、申請人可獲得《申辦回執》。
2、受理
1、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實施機關依據“四、申請材料”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2、補正材料。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需要補正材料的,本次申請即終止。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請。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期限告知書》;依法不需審批的或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實施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審查配合
對辦理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滌劑、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其他)的,以及辦理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壓力鍋生產許可證延續的,實行承諾許可,免予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對辦理食品用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壓力鍋生產許可證核發(發證、許可范圍變更、其他)的,實施生產許可審查,實行實地核查,免予產品檢驗。需要實行實地核查的,申請人應根據實施機關出具的《企業實地核查通知書》做好配合實地核查工作的相關準備。實地核查環節的具體要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4、證后監督檢查
對接受“承諾許可”審批模式的企業,在證書核發后1個月內,按照不超過獲證企業數30%的比例組織開展監督檢查。